57歲的邱女士在家樂福方圓店購物時摔倒,邱女士認為商家在打掃衛生后未做防滑措施,從而導致自己受傷,因此將家樂福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賠償醫療費、二次手術費、殘疾賠償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9月12日,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2006年7月13日上午10時許,邱女士到家樂福公司下屬的方圓大廈店購物,邱女士乘電扶梯從地上一層到地下一層,在電扶梯的出口處邁下電扶梯時摔倒在地。家樂福公司當日將邱女士送往醫院,其病情診斷為:右肱骨大結節骨折,骨質酥松并骨痛。邱女士認為,自己在摔倒時家樂福剛做完清潔工作地面很滑,清潔后沒有鋪設的防滑墊也沒有采取其他防滑措施代替,而且也沒有設立任何提示標志。因此,邱女士以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家樂福訴至法院。
庭審中,家樂福播放了事發當天的監控錄像,并表示家樂福已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邱女士的摔倒是因其走下電扶梯時向別處張望即本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所致,故不同意邱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并因該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根據家樂福公司提供的當天事發經過的錄像,超市所采取的措施已可以保證電扶梯出口的安全,邱女士的摔傷應屬于難以預料、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此事件中,家樂福公司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無侵權行為,加之其在事發后已墊付醫療費約2萬元。最后,法院依法駁回了邱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