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超市購物、賓館住宿和洗車保養時,常丟失貴重物品,但索賠無望
一時粗心惹來大麻煩
市民去超市購物、外出乘車、賓館住宿、洗車保養時,常因現金或貴重物品存放在他人可以觸及的地方而丟失,但在索賠時又常因證據不足而失敗,可謂是一時粗心惹來大麻煩。
案例一:資料丟失無法彌補
李先生介紹說,8月2日凌晨,他帶著筆記本電腦住進南寧市一家酒店。3日下午2時許,他去吃飯時,告之服務員可以打掃房間了,并說明電腦在房間。當晚8時,他回到酒店大廳時聽說有小偷行竊,跑回房間發現電腦丟了,但門窗沒有任何撬過的痕跡。隨后,他找酒店方理論并報警。警方立案后調查未果。
該酒店林經理說,李先生住進酒店時確實帶了很多東西,但是否有電腦無人知曉。3日晚,確實有人說看見有小偷,但他們的保安封鎖整棟樓后,未見異常。
李先生認為,他作為酒店的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應該得到保證。他是外地一家大公司的業務員,來南寧出差,電腦內存著公司和個人大量的重要資料,損失無法估算,更不知道該如何向公司交代。
案例二:丟包索賠浪費時間
8月14日晚7時,沈小姐到南寧市長堽路聚福隆超市購物,在超市方的要求下,她把挎包交給女工作人員存了,并領到一張存取牌。半小時后,沈購完物憑牌領包時,包丟了。結果工作人員讓沈在現場等候,等拿錯包的人自覺退回。到晚上10時,沈仍未見到挎包,而超市方又沒有明確答復,無奈的她只能報警。當晚民警對此備案后,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沈說:“我的包里有10多元現金、一部MP3、一張身份證等,價值約1200元。”
此后,沈小姐多次找超市協商,但對方只同意賠償150元。沈說:“我買挎包就花了198元,超市賠償太少。”目前,沈已把超市方告上法院。據超市方介紹,沈的包確實是在超市丟的,但他們只能按超市的規定給予賠償。
沈小姐說,為了索賠,她請一周事假,公司每天扣發80元工資;身份證要重新辦;單位統一用的信譽卡要到上海去掛失補辦……
案例三:洗車丟錢和檔案袋
8月16日,齊先生開車到南寧市東葛路一家汽車美容城洗車,離開時把錢包和女兒的檔案袋放在了車內。一小時后,齊先生取車時發現,錢包內的1800元現金和檔案不見了,他立即報警。齊說,他把財物放在車內時,有一名洗車工人看見了。次日,齊找汽車美容城的老板索賠,但對方說等警方破了案再說。
記者從該汽車美容城了解到,齊先生自稱丟失現金和重要資料,可他沒有證據證明此事。另外,按照汽車美容城的規定,洗車過程中,工人隨時會移動車輛,顧客不應該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如果不方便攜帶,可以存放在柜臺保管。
齊先生說,錢丟了可以再賺,但女兒的檔案丟了卻不知如何補辦。
類似案件難處理
市民去超市、賓館等地消費時,經營者大多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醒消費者如何存放和保護好個人的貴重物品,但部分消費者不以為然,甚至不服從經營者方的管理,最后導致貴重物品丟失或損壞,不僅索賠困難,還會惹來大麻煩。
消費者丟失財物后,才為自己的麻痹大意懊悔不已。更讓消費者沮喪的是,自己基本得不到索賠,即使得到了賠償,往往也屬于“得不償失”。
南寧市公安局一值班民警介紹,他們常接到類似丟失財物的案件,如果數額較大達到立案標準的,警方會立案偵破。但對于類似案件,能夠順利偵破的為數不多。另外,個人財物丟失多是在事后發現,但此時已無法證明財物的存在和多寡,而各經營場所有“提醒”在先,因此很難協商處理。如果警方耐心協商后還無法處理,只好建議雙方走法律程序。
沒證據得不到賠償
一律師事務所姓李的律師說,首先,市民作為消費者去超市購物、外出乘車和賓館住宿時,經營者應該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丟失了財物,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維權。其次,經營者為了減少風險,往往會提醒消費者如何保護好財產,這樣就盡到了提醒義務,因此也盡到了部分保障義務,盡管如此,經營者也不能免責,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消費者丟失財物后,要證明丟失了財物和損失有多大——證據充分的獲得賠償;反之,就等于未丟失財物,索賠失敗。
李律師提醒說,作為經營者,應該盡到提示、告知消費者保護好貴重物品的義務;消費者不僅要積極配合經營者的管理,更要有意識地保管好財物,甚至是向經營者聲明個人財物的多寡。
對此,一名姓李的主審法官說,在類似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只能站在中立的位置和支持有理有據的一方。按要求,類似的案件需要“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說丟了東西就要有充分的證據,具備證據后還要證明損失有多大,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