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購物遭遇搜查商場:只是核對小票
事發某購物中心,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當事人稱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本報記者馬培貴實習生劉依霞
市民余先生的妻子帶著6個月大的兒子到福田區某購物中心購物,付款后卻遭保安當眾搜查。
顧客:商場非法搜查
余先生告訴記者,6月4日中午,他妻子抱著兒子到某購物中心購物,付款后準備離開時卻被保安扣住。一位男保安問她付款沒有,并要求搜查。此男保安不顧他妻子的異議,在大庭廣眾之下進行了搜查。趕到現場的余先生希望有關負責人能給個說法。爭執過程中,此中心一經理聲稱只賠禮道歉,不接受其他的任何要求。
6日上午,余先生和妻子再次來到該購物中心,一位經理表示同意道歉并給予1000元撫慰金,但需等到晚上。當晚8時,余先生和妻子到該購物中心,結果該購物中心經理卻否認保安搜查過余先生妻子的事。余先生要求調出事發當天的錄像來核實,但卻遭到拒絕。
昨日,余先生告訴記者,事情仍沒進展。負責調解的民警表示,對方表示愿意“資助”他2000元,余先生對此予以拒絕。余先生表示,下一步,他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商場:只是核對購物小票
6日,該購物中心所屬的某友誼商業有限公司的袁經理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事發當天他們的保安只是核對其購物小票與購物袋中商品是否相符,并沒有搜身。袁經理表示,保安檢查女顧客,確實給她帶來不愉快。商場愿意給1000元以示安慰。針對顧客要求調看錄像之事,他表示事發地點不在商場監控范圍之內。
律師:搜身可構成人身侵權
廣東天浩律師事務所張國瑞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經營者違反此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如本案符合以上條件,顧客可以侵犯人身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如造成損失,可一并要求賠償。(請余先生領取報料獎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