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在家的李大姐每天雷打不動的一件事,就是和鄰居們結伴,乘坐超市的免費班車到超市逛一圈,“逛逛超市,順便買些打折優惠的東西,便宜又實惠”,李大姐這樣說;
白領張先生一家每逢休息日總會開著私家車上大賣場“報到”,“平時上班沒空,休息天到大賣場兜兜,吃、穿、用統統搞定,省時又省力”,張先生這樣覺得……
李大姐、張先生的話,反映了現如今上海市民的日常生活早已和超市有了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是,在熱鬧、興旺的大賣場背后,卻發生著一件件看不見的沖突。
2002年至今,虹口區法院共受理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69件,其中今年1至4月受理糾紛9件。最新數據還顯示,今年5月份至今,該法院又受理此類糾紛3件。
“近年來超市和供應商之間合同糾紛呈上升趨勢,這將會給上海市民的生活帶來哪些影響?”虹口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羅健豪回答:“超市和供應商之間為貨款而發生的糾紛一旦處理不妥當,將會造成超市資金鏈的斷裂,這種斷裂一旦出現,超市或者倒閉,經營者或者卷款逃匿,供應商要么血本無歸,要么到超市搶奪商品,消費者將無法再享有便宜、實惠、便捷的服務,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
超市大賣場頻被告上法院
家樂福、世紀聯華、華聯吉買盛、蘇寧……這些超市、大賣場近年來紛紛注冊虹口區,隨之而產生的超市和供應商之間的貨款糾紛逐年增加。
記者了解到,虹口法院5年來受理的72起案件中,除5件尚在審理外,其余67起糾紛和解撤訴13件,調解結案30件,判決24件,服判息訴率為100%。
“67起糾紛爭議的焦點是交易的公平性問題。”
虹口法院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們說:“之所以67起案件的服判息訴率達到了100%,是因為堅持了5項審判原則,即尊重經濟規律、促進商品流通領域改革原則;保護合同約定自由、堅持商事審判特色原則;維護正當競爭秩序、禁止濫用優勢地位原則;據實認定、分類處理超市各項收費原則和拓展審判效果、依法預防糾紛原則。”
但是,法官們也實事求是地對記者說:“審理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過去參照的是本市《關于規范超市收費的意見》,現在參照的是國家商務部、發改委等5部委頒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這些參照的對象基本屬于部門規章,雖然具有針對性,但層次太低,且存在難于操作等缺陷;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特別是其中交易關系的公平性問題,迄今為止仍然缺少人大立法機關相應的專門立法。立法的不作為導致司法裁判依據缺乏針對性。”
超市供銷合同“霸王條款”不少
“超市與供應商之間貨款糾紛歸根結底是利益分配問題。”
一位專事超市與供應商糾紛審理的法官告訴記者,生產商和供應商希望自己的產品進入超市的銷售渠道,以便引起顧客的注意并刺激顧客的購買欲望,而超市則因此要求生產商或供應商支付相應的費用,比如所謂的通告費、進場費、返利、帳期、押金等等。
記者隨手翻閱了手邊某區內三家超市《收費情況一覽表》,結果發現三家超市的費用名稱包括:折扣、進場費、新品上架費、堆垛費、端架陳列費、門店店慶、門店翻新促銷,等等,名目繁多,共有16項;收費也名堂多多,有進場費8萬元、每家門店3000元,有海報制作每家門店2000元—3000元不等,有新店開業每個門店1000元—5000元不等,外加400元—600元的祝賀條幅費,等等,各家超市收費還不相同。
“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折射出處于優勢地位的超市濫用了自身的優勢,造成了供應商的無奈。”說這番話的法官還告訴記者,超市濫用優勢地位還表現在單方面格式化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某超市的《供銷協議》中,至今還公然附有早已被《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取消的“無條件返利2%,最低不低于5000元”的條款;
某大型連鎖超市與一供應商之間的《委托銷售協議》約定:供應商承諾給予最優惠的價格,如高于供貨給任何第三方的價格,視作違約,供應商應補償差價并支付違約金10000元;
某超市與供應商的《供銷協議》約定:“需方可在貨物發運前全部或部分取消訂單”。如果“在促銷活動中因供方原因造成商品缺貨,需方有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所造成的損失均由供方承擔,同時供方支付需方訂單金額10倍的違約金”……
“這些約定使得合同雙方中利益的天平明顯偏向了零售商,其超出公平、合理范圍的收費及其他交易條件,實質上是借機向供應商轉嫁了經營風險。”
供應商與超市之間的貨物買賣是一個滾動、累積的交易過程。“零售商往往借此條件,以種種理由拖延貨款,或以各種方式從貨款中扣款。某些零售商未建立嚴格的收、驗貨制度,一旦因自身保管不善而出現商品丟失、破損,就借無條件退貨等約定轉嫁損失。”在法官眼里,超市的這種行為也是濫用自身優勢地位的表現。
供應商指責超市收費卻不提供服務
虹口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
幾乎無一例外,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原告均為供應商,被告全是超市;
幾乎無一例外,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原告索要被拖欠的貨款,而被告則聲稱:扣除七費八費,供應商還拖欠錢款;
幾乎無一例外,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糾紛,原告供應商總是喊冤:超市收取了種種費用,提供的服務有的不到位,有的根本就沒有。
某食品公司正在訴某大型連鎖超市的貨款糾紛一案中,雖然案件審理時雙方對貨款與退貨基本達成一致,但原告對被告的堆臺服務費98000余元(即超市將供應商的產品堆放于商場中比較重要、醒目位置而收取的費用)不予認可,認為超市并未提供相應服務。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單據中相當部分堆臺日期不明確,也無原告工作人員簽字確認,或簽字的人員不是原告員工。原告據此提出,超市收費程序不規范,沒有體現收費與服務的直接關聯性和比例對應性。
超市收費過高消費者最終吃虧
不要以為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僅僅事關超市和供應商,事實上,一旦超市收取的費用過高,超過公平合理的范圍,那么最終倒霉的,還是廣大的消費者。
影響商品質量:某些中小規模的供貨商無奈向超市交付高額通道費后,為彌補利潤損失,有可能通過提高價格或降低質量的方式將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據媒體報道,一家服裝廠去年上半年向一家超市交納了23萬元各種費用后,超市高額的費用讓這家公司的業務報表不大好看。于是,該公司悄悄調整了在這家超市所售羊毛衫的質量,原來70%的羊毛含量降低到了50%。
影響售后服務:基于經營風險的分擔,超市向供應商收取合理通道費具有一定的經濟合理性。然而問題是,許多超市濫用交易優勢地位向供應商所收取的費用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轉變為向供應商轉嫁經營風險。超市在保證只賺不賠的前提下,肆意占用供應商資金、損害供應商利益。更有甚者,將向供貨商的收費作為流動資金,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便關門歇業或攜款而逃,不僅造成供貨商哄搶貨品的超市“黑洞現象”,還嚴重影響到了普通消費者所購商品的售后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01年4月,北京“城市之光”超市倒閉,遍布京城的20多家門市人去樓空,400多家供貨商總計1000多萬元貸款變成廢紙一堆,很多消費者的售后服務無法得到保障。“城市之光”的前車之鑒,其它的超市應該引以為戒。
超市“通道費”亟待規范避免糾紛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超市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費用,統稱為“通道費”。
既然因為“通道費”的存在惹出這么多的麻煩和煩惱,那么是否應予取消?回答是“不”。一份來自上海連鎖經營研究所的報告,在詳細分析了“通道費”對社會的影響后認為,通道費的存在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并不大,既沒有推高物價,也沒有阻礙產品創新,甚至在收取通道費之后,超市的銷售價格還有下跌的趨勢,這對消費者而言無疑是“利好”消息。
就是受到超市“通道費”負面影響的小供應商,他們也認為,雖然“通道費”存有負面影響,但還是不能否認其積極的一面,因為這可以促進大型生產企業與現代流通企業的發展,并提醒社會不能一味保護落后企業。如果僅僅為了保護部分中小企業而執意取消“通道費”,結果可能導致超市通過不斷壓低供應價獲取收益,可這并不利于整個社會福利的提高。
據此,無論是超市抑或是供應商,乃至司法實務部門或理論部門,還有平民百姓,都認可“通道費不能被取消”一說。但是面對零售商家利用其優勢地位濫收“通道費”的現實,面對不斷增加的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面對社會穩定可能會受到影響的擔憂,我們又該怎么辦?
“當務之急是應當通過權威部門,如人大進行立法規定,或司法裁判盡快對通道費加以界定與識別,以此對是否濫用優勢給出較為確切的評判標準,以保障超市和供應商簽定合同的合理性與執行力,使得收費透明,減少因毀約、拖欠款項或霸王條款制定而引發的糾紛。”
實務部門和理論部門的有關人士指出,超市與供應商的合同糾紛原因多樣、情況復雜,“但是,對于合同糾紛,忽視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等領域相關規則,僅僅就法學角度進行探討是不充分的、容易誤導的,甚至是錯誤的。”
有識之士認為,“惟有從經濟學與法學相結合的理論研究角度出發,逐步深入研究超市與供應商之間交易關系的公平性問題,探尋經濟糾紛背后的經濟規律,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平衡交易雙方的利益,才是對通道費給予關注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