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市商委獲悉,從5月1日起,超市必須與供應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否則最高將面臨3萬元處罰。
這是由商務部頒布的《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的。
據介紹,該《辦法》除要求超市必須與供應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外,還鼓勵市場與食品生產基地、食品加工廠“場地掛鉤”、“場廠掛鉤”,建立直供關系;要求市場應當建立經銷商管理檔案,如實動態記錄經銷商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經營產品和信用記錄等基本信息,經銷商退出市場后,其檔案應至少保存二年;市場應當對入市經營的食品實行索證索票,建立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的生產者、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規格、質量等級、數量等內容;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場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記錄在案,依法報相關部門處理。
市商委人士稱,《辦法》將自5月1日起施行,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市商委將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來源:重慶日報 記者高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