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4年的“超順達事件”,到2006年的“利萬佳事件”,以及現在尚未收尾的 “閩客隆事件”,超市在突然關店之后,都產生了大批有賬難追的供應商,供應商在最后都無一例外地成為“最大的受害者”。有關數據顯示,閩客隆拖欠供應商至少1000萬元的貨款。而對于討回被閩客隆拖欠的貨款,不少接受采訪的供應商均感希望渺茫。
而2004年12月19日,昆明“普馬系”的全面崩盤,更是讓人記憶猶新。據不完全統計,僅諾瑪特高新店涉及供應商的案件就達443件,欠款近1.4億元。直到今年5月11日,諾瑪特高新店以8600萬元被公開拍賣后,省高院專門召開專題會議,確定發放比例。到今年9月初,有95%的債權人領取了案款。
“為了根本解決兩者之間的矛盾,由昆明市5部門日前聯合制定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將于明年1月7日起正式實施。《細則》著力于在供銷過程中選擇最易產生糾紛、摩擦的關鍵環節,并以制度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既要為廣大供應商撐腰,也要維護零售商的合法權益。總之,就是要做到‘一碗水端平’。”昆明市商務局相關負責人說。
法律界人士認為,政府的角色是維持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細則》的出臺表明政府已開始為有序的競爭有所作為。但相關的實施還有待完善,并需要逐步向立法方向邁進。
地方《細則》出臺
據了解,昆明市出臺的《細則》明確了供銷雙方貨款結算時間,叫停了超市入場費、店慶費和節日慶典贊助費等11項費用的收取。
《細則》鮮明地表達了對供應商的扶持: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應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不得假借促銷服務費名目,收取相關規定禁止收取的費用;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的11類收費項目。其中包括:以供應商的商品進入零售商的經營場所為由收取的費用;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銷售的商品,在購買店內編碼時再次收取的費用,或對使用店內編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編碼費等。
同時,《細則》還叫停了零售商借新店開業、店慶、節日慶典等名義向供應商強行索取贊助費用的行為;規定不得重復設置或變相設置收費項目;禁止在合同外強行收取與供應商業務無直接關聯的費用;禁止在無合同約定或收費項目、金額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克扣供應商結算貨款。
《細則》明確,零售商或供應商違反相關條款規定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但均要向社會公告。對零售商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返利不如實入賬和開具發票的,由稅務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從嚴查處。
云南前程律師事務所的范景德律師認為,有了《細則》固然很重要,但“鐵腕”執行更加重要。他說,從供應商角度看,普通的罰款并不能有效保障零售商依章行事,他們或許會采取私下簽訂協議的方式,將原來明碼收取的費用轉為私自收取。而從零售商角度看,如果供應商在提供的產品上做手腳,對其商業信譽造成的影響也十分嚴重。
需“鐵腕”執行
范景德律師認為,除了供應商與零售商要簽訂合同、嚴格按照《合同法》及《細則》辦事,還要有“鐵腕”的執法才行。“比如《細則》若能規定,哪家零售商惡意拖欠供應商貨款,就吊銷其營業執照或不許開設新店,就更具強制性和示范性作用。”只有讓違反了《細則》的經營者感到,違反合同受到的懲罰比得到的好處多,才能真正規范零售商和供應商的行為。
據了解,2006年10月12日,五部委正式下達《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正式實行,這也為維護合理的零供關系提供了制度保證。但是,該辦法在緩解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日趨激烈的矛盾中的作用并不明顯。
據了解,在該辦法中,五部委雖然針對零售企業制定了很多限制,但是由于在我國商業流通領域,渠道處于絕對優勢地位,掌握銷售渠道的商業零售企業,即使規避辦法對其的種種限制,仍然可以設計出其他的不在辦法管理范圍的方法來壓縮供應商的利潤空間,獲得額外的收益。而辦法中的一些例外條款的規定,也為零售商擺脫其限制提供了便利的途徑。辦法中的一些“無不正當理由”,“事先未約定”、“經供應商同意”等文字的存在,就給了零售商極大的運作空間,在進貨檢查、商品陳列、撤柜、促銷等環節,零售商都可以輕易找到理由,構成對供應商利益的損害,卻得以規避辦法對其的直接限制。零售商完全可以在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約定苛刻的拒絕收貨的條款,選擇陳列位置的辦法,供應商承擔的商品損耗等內容,而作為供應商,即使心里不愿意,但為了確保自身商品能夠進入市場的銷售終端,只能選擇同意這些不公正的條款。
而對于違反辦法的零售商的處罰條款也為零售商公然違反辦法開了綠燈,對于符合辦法管理范圍的年銷售額在1千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是絕對不會在乎區區1萬或者3萬的罰款的,而供應商一旦通過舉報或者曝光等手段,讓零售企業承擔了以上罰款,那么盡管零售企業利益上并沒受太大的影響,可是其完全可以利用其市場勢力,極大地打擊供應商的商品銷售,反而會使供應商承擔巨大的損失,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在這種心理的驅使之下,一方面供應商仍然不敢得罪零售商,只能選擇接受零售商的不平等合同,另一方面,即使相關管理部門通過自身調查,發現了零售商的一些違反辦法的行為,其受罰資金應該也是直接或者間接地被其轉嫁到供應商的頭上。
其實,要規范我國的零供關系決非僅靠有關管理部門出臺一兩個法律法規就可以解決的。從目前來看,《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對于規范我國的零供關系所能起到的作用還是極為有限的,要想真正改善我國的零供關系,在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達成更為深入的合作關系,才是真正有效的辦法。
(記者 劉加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