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包被盜超市被判賠20%
法院一審認為超市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市民韓女士購物時包被盜,她請求超市的工作人員配合抓小偷,卻遭到對方冷漠拒絕。寒了心的韓女士將超市告上法庭,索要被盜的財產損失。近日,福田法院一審認為超市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判其應承擔兩成的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39歲的韓女士講述了她在某超市購物被盜后無助的一幕:今年5月15日下午6時許,她來到該超市買菜,因超市前臺不給存包,于是她攜帶自己的黑色東芝電腦包進入超市。買菜時,她將包放在了購物車內,并用一只手推車。
正當她低頭選菜時,突然覺得購物車動了一下,她轉身就發現自己的包不見了,馬上大聲呼喊:“抓小偷!”當時沒有人應答,她向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員求助,請求他們封住路口配合抓小偷,但保安卻稱“人手不夠”。韓女士快步跑到前臺,請求前臺小姐廣播說有電腦包被盜,同時用對講機通知工作人員注意此事,但保安卻稱他們無法這樣做,因為顧客會反對。
無奈之下,韓女士只得自己跑到最近的路口向工作人員求助,可是工作人員只是不耐煩地說不要影響他們的工作。后來在韓女士的要求下超市報警,韓女士來到超市的辦公室找管理人員,希望他們能幫忙找丟失的包,工作人員卻都稱自己有工作無法調配。
警察趕到現場后,經過調取現場錄像,看見一名孕婦帶著韓女士的包從最近的路口離開了超市,整個盜竊過程僅一分多鐘。小偷將韓女士的包扔在旁邊的肯德基快餐廳里,肯德基的工作人員撿到包后還給了韓女士,里面的錢財已經被偷走,只剩下證件和名片等不值錢的東西。
今年9月12日,福田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為了證明自己包里的財物損失,韓女士請了一位業務往來的客戶出庭當證人,作證說是韓女士在案發當天到他們公司取過GPS樣品,還用自己的數碼相機拍了樣品照片等。超市方面也提交了一些圖片,顯示超市也有標注“請勿將貴重物品放在購物車內”等標志。
福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超市應賠償韓女士的財產損失2000元,其所屬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韓女士其他訴訟請求。據悉,超市方因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庭外采訪
韓女士:“超市工作人員讓我寒心”
“他們的態度太讓我寒心了。”韓女士在庭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時我真的感到很孤立無援,我到處找超市的工作人員,卻沒有人積極地幫助我,都是冷漠地推卸責任。如果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員能積極配合我,也許當時就能抓住小偷,我作為一個消費者的權益也能得到保護。”
韓女士表示,她之所以這么較真,是因為被超市的冷漠傷了心,想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打這場官司花了她不少時間和精力。雖然超市方面現在提出了上訴,但她會積極回應,將維權進行到底。
市民:店家沒盡義務就該擔責
市民周先生告訴記者,他也有過類似的遭遇:今年8月8日晚,他和朋友到一家火鍋店吃飯時,放在座椅上的手提包丟失了,包里有近4000元現金及其他財物。但火鍋店負責人僅僅是冷淡地說了聲“抱歉”,便再也沒有了下文。
周先生認為,此案的一審判決對消費者來說是件好事,因為很多消費者在商場、飯店內被偷,卻不知道如何維權。而經營者們沒有承擔損失,便覺得無所謂。如果能讓經營者依法承擔一定的責任,既有利于經營者改進服務,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溫馨提示
財物丟失要舉證才能獲賠
法律界人士針對此案提醒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及其財產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打這類官司很困難,因為被盜的消費者很難證明自己被盜的財物有多少,而經營者也往往抓住這一點進行反駁。
根據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只要消費者能證明自己進入商場時帶了該財物,財物又確實是在商場里被盜的,商場就應該負賠償責任。在此案中,韓女士找了證人證明自己的財產損失,因此獲得了部分賠償。
韓女士:
我包里有GPS、數碼相機、手機、錢包、公司公章等數萬元財物,因為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員沒有盡到配合的義務,導致我的財產遭到損失,我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我的經濟損失10370元,并向我賠禮道歉,承擔訴訟費用。
超市及其所屬公司:
韓女士被盜只是她單方面的陳述,還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確認。就算被盜是實情,那也是小偷的行為所致。此外,韓女士自己也沒有妥善保管她的財物,把包放在購物車上。何況超市是商業機構,只對自己出售的商品和服務承擔責任,和韓女士之間沒有保管關系,沒有保全韓女士財物的特定義務。
80%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韓女士在超市購物時,對自己的財物疏于防范,導致財物被他人盜竊,其自身存在過失。法院結合此案雙方的過錯程度,認為韓女士應承擔80%的責任。
20%
超市作為經營者,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