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因懷疑有內盜現象,河北張家口一超市晚班200多名員工集體遭脫衣搜身。很多女員工表示不能接受,他們認為超市此舉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人身權。(燕趙都市報11月21日)
“脫衣搜身”似乎成了超市防盜的至勝法寶,不過,防盜可是所有行業的必備功課,為何鮮有這一絕招呢? 難道說,這些人家就不怕偷嗎?如果說,不玩“脫衣搜身”,這些單位又是如何防盜的呢?
“脫衣搜身”明顯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人身權,更違反了《憲法》《民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條款。員工不可能不明白,可為何還愿受此污辱呢?超市更是一清二楚,可為何還冒天下之大不韙呢?
美國一陪審團日前作出決定,要求給一名女性高達610萬美元的賠償。緣由該婦女在某家麥當勞快餐店的辦公室被強迫進行脫衣搜身。如果說,我們有這種處罰恭候,恐怕再有人怎么喜歡“脫衣搜身”,超市也得三思而后行。
“脫衣搜身”無疑是將良民當“惡棍”,其精神傷害在所難免。可員工為了自己的生存,為了自己的飯碗,常常委曲求,忍受胯下之辱。如果說,就業權有保障機制,員工甘愿意就范嗎?更何況,國家并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而只認同對于物質的損失賠償,并且往往還限于直接損失。超市搜身肆無忌憚能不順手嗎?
用人單位采用搜身方式,對員工采取野蠻式管理,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是對勞動者人身權利的明顯侵犯,如果說,政府有關部門管理職能“缺位”,誰還膽大包天往槍口上撞呢?
如果,超市依法經營,如果,政府有法必依,如果,員工依法維權,“脫衣搜身”恐怕絕不會如此張牙舞爪!如果有一只沉默的羔羊,“脫衣搜身”恐怕還得脫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