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深圳商場如果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塑料袋,有可能被處以5萬元的罰款,這是深圳法制辦公室近日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修改草案稿)》(簡稱《環保條例》)中規定的。該草案目前正在公開征求市民意見。
根據《環保條例》第五十三和第八十六條款,在深圳市范圍內實行消費者有償使用塑料袋制度,如果商家向消費者無償提供塑料袋,或者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時,沒有同時提供可反復使用的環保購物袋或者購物籃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深圳法制辦公室稱,做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減少日益嚴重的“白色污染”,但是不少深圳市民認為,使用塑料袋購物現在已經深入人心,很難單靠一個條例就改變,關鍵是要提高人民的環保素質。更有市民擔心商家不再向市民免費提供塑料袋會增加生活成本,而且出門隨身攜帶購物袋也不符合人們的習慣。
“既然要減少污染,為什么有錢就能購買塑料袋?”深圳市民吳小姐說。她建議,可否由商場提供可降解的環保袋,這樣既方便了消費者,又減少了白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