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陳某在房山美廉美超市城關店購物時,不慎踩到地上一個西紅柿,摔成十級傷殘。陳某起訴美廉美超市要求賠償。昨天,房山法院判決超市賠償陳某4.5萬元。
陳某摔傷一事發生在2006年12月25日晚7點多。事發后,陳某在房山區第一醫院住院治療86天,美廉美超市支付了醫療費近2萬元。后經法醫鑒定,陳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陳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傷殘補助金、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8.9萬余元。
庭審中美廉美超市辯稱,陳某沒有證據證明是超市地上的西紅柿造成他摔傷,因此超市只應承擔一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在美廉美超市下屬的城關店購物時,因超市地面問題導致陳某摔傷,超市未能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并對陳某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實際損害,因此超市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陳某作為成年人,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充分注意義務,也應自負一定責任,最終判決超市賠償陳某4.5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