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感的單手灌籃人物圖形商標是美國耐克公司“飛人喬丹”系列運動鞋獨有的標志。今年初,耐克公司陸續在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下屬三家門店發現,由晉江龍之步鞋業有限公司和晉江康威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球鞋上印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于是分別將兩家鞋業公司連同超市告上法庭。昨日,市二中院對這兩起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由歐尚在兩案中合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兩鞋業公司分別賠償10萬元和9萬元。
1993年5月,耐克公司向我國商標局注冊了“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今年1月,耐克公司人員在本市歐尚超市中原店、閔行店、長陽店購得侵權球鞋四雙,并前往公證處對所購球鞋進行公證。
今年2月2日,耐克公司委托律師向歐尚超市發出律師函,告知超市下屬三家門店陳列并銷售侵犯耐克公司“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球鞋,要求超市停止銷售并封存侵權商品、在當月15日前提供這些商品的歷史進貨記錄、銷售記錄、商品來源等相關資料。當月底,耐克公司人員發現在歐尚中原店和長陽店內仍有龍之步公司生產的侵權球鞋出售。
今年5月,耐克公司向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歐尚超市在兩起案件中分別和兩鞋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50萬元責任。
對此,歐尚超市辯稱對銷售的球鞋屬于侵權產品并不知情,且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歐尚超市對耐克公司所訴的銷售時間和數量也提出異議。龍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則認為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耐克公司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合議庭經過將龍之步和康威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所印的籃球球員圖形與耐克公司注冊商標比較,判定二者基本相同,兩被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此外,對耐克公司提出要求三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的請求予以支持。
(來源:新聞晨報 李曉明 吳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