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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昨日(8月21日)通報,《昆明市<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出臺了,今后我市各縣市區商務、工商、公安、發改委、國稅等部門將據此規范零售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過去零售商在促銷宣傳中“保留最終解釋權”字樣滿天飛,阻礙消費者維權的不利局面將告破。新實施細則不僅取締零售商促銷“最終解釋權”,更嚴格規范促銷時間、內容、方式等,過去一年365天掛滿“促銷牌”的欺詐促銷方式將立行禁止。
新產品促銷最長15天
新產品上市,可以在我市特定賣場開展促銷,促銷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期滿后必須恢復原價。按原價銷售最短不得少于15天,且應有原價銷售一定批量的記錄。有關人士介紹,此舉將保障促銷新品真實,杜絕一般商品打著“新品”旗號蒙騙消費者。
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時間不得少于3個營業日,且要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促銷時間不得超過15天。零售商不得在促銷前15日內提高商品價格,“先漲后跌”虛假打折促銷。
不得以虛假的清倉、換季、拆遷、歇業、轉行、破產、最后幾日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零售商確實發生清倉、換季、拆遷、歇業、轉行、破產等事件,需要開展促銷活動的,促銷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生活必需品嚴禁限時促銷
《細則》特別規定,昆明零售商不得開展糧、油、鹽、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時購物活動。密切關系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價格必須真實,不能借“限時購買”達到“促銷”目的。
此外,零售商場常見的“市場最低價”、“全場n折”、“低價甩賣”、“n元起”、“n折起”、“巨獎銷售”等語言不能再用于促銷活動。促銷中嚴禁銷售和饋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無生產廠家、無廠家地址、無生產日期、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減少商品數量或重量。
同時特別規定,“原價”指零售商降價前7天內在本交易場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價格,如前7日內無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昆明市范圍以外的成交記錄不能作為原價依據,商品包裝或標簽上表明的銷售價格如沒有在我市的成交記錄,也不得作為原價依據。
零售商不得“保留最終解釋權”
市民連夜排隊“燒頭香”,最后仍無法買到商家促銷宣傳中的“百元彩電”,發生爭執時卻被商家一句“保留最終解釋權”哽住脖子,類似這樣的購銷沖突在我市消費者投訴中早已屢見不鮮。
《細則》就此明確規定:零售商不得在促銷宣傳中有“保留最終解釋權”字樣,并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拒絕消費者的咨詢或向消費者做出任意解釋。已向公眾明示的促銷規則、時間、范圍等內容,不得在活動期間隨意變更或終止,因不可抗外部原因導致的變更和終止除外。零售商也不得以促銷商品為由拒絕退換貨或為消費者退換貨設障礙。因為消費者和零售商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零售商不是裁判,“保留最終解釋權”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
促銷“忽悠”最高罰3萬
據介紹,零售商違反《細則》相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則從其規定,由相關部門查處。沒有規定的,按本《細則》查處,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可向社會公告。
昆明市開通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舉報電話:市商務局3167137、市工商局12315、市價格監督檢查局12358、市國家稅務局4122166。市民發現違法促銷可以及時舉報,各部門將為舉報人保密。
(來源:彩龍中國 作者:肖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