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超市購物后,往往一出門就把購物小票順手丟棄。而這些被顧客隨手丟棄的購物小票,卻被一些精明人又撿了起來,并衍生出一個靠這一紙“廢”票生財的“撿票族”。其背后隱藏著一個“利益鏈條”——“撿票族”將小票拿到商場開成發票后,轉手以0.7:100的價格賣出。記者走訪發現,“撿票族”成了最近在南昌各大超市門口興起的一種新“行業”。
■記者暗訪:“撿票族”基本由四類人組成
昨日早上8時,記者來到八一大道沃爾瑪超市一出口處,在近3個小時內,陸續發現了十多個“撿票族”,年齡最大的50歲左右,最小的只有十多歲。
“撿票族”中,有一類是拾荒者,他們除了撿塑料瓶等垃圾外,還撿顧客丟在超市門前和扔在垃圾桶里的購物小票。第二類是清潔工。他們在打掃環境衛生時,把顧客們丟在地上的購物小票撿出來展開看,將金額大的揣進口袋,金額小的掃進垃圾簍里。第三類是發放傳單的人,他們在發放傳單的同時,向顧客索要小票。還有一類是穿著非常整齊,看不出其身份的人。
■“票販”自述: 面值1萬元的小票賣70元
隨后,記者來到位于疊山路另一超市門口,以需要小票為由,從一名50歲左右的婦女口中探得一些“套路”。她告訴記者,7毛錢可買100元的發票,問記者要多少,記者說要10000元。記者隨便說了一個單位名稱,要求開成辦公用品。她來到超市開發票處,掏出厚厚一沓小票遞給服務員,要求開成辦公用品的發票。服務員看完小票后,說沒有辦公用品,不能開。最后,服務員挑出部分小票,給她開成食品發票,1000元。她將發票交給記者,收了記者7元錢。
“我手中有兩三萬小票,你還要不要?”記者剛要離開,一名清潔工過來悄悄地靠過來問記者。當記者表示想要發票,不要小票時,她說幫她開發票的人不在,要記者買了小票后直接去開發票就行。
■知情人說:小商店是“撿票族”主要顧客
知情人抖出內幕:“撿票族”用來開發票的小票數量有時多達上百張、數額上萬元。這些“撿票族”手中的小票換成發票后,流向一些小零售店,還有公司職員或公務員等一些“能報銷的人”。
據透露,“撿票族”最大的客戶就是社區小巷的零售店。這些店本小利微,店主往往不愿購買正式的稅務發票。此外,一些公司職員或公務員,也是“撿票族”的目標人群。這些人需要正規的稅務發票報銷差旅費或是其他辦公費用,由于是攤在公費上,他們往往低價買發票。
■超市表示:無權質疑調查小票來源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多家超市,超市方表示,目前尚還不知有此事。超市方一致表示,作為商場,他們無權質疑和調查市民手中小票的來源。因為據有關規定,市民只要出具本商場的購物小票,商場必須開發票給對方。當然,遇到有市民要求將購買的食品類小票開成辦公用品、衣服等不實發票時,商場會拒絕。另外,在填寫客戶名稱時,也要求一定要說清楚單位名稱,以備查詢。
超市方面提醒顧客,為了維權需要,請顧客妥善保存購物小票,不要隨意丟棄。
■揭底:“撿票族”其實是鉆稅收漏洞
那么,小店買用過的發票干嗎?原來,為了節約“成本”小店老板們一般都不會準備發票。如果顧客一定要求開發票,就給你開一張低價買來的發票,只要能報銷就行。一年下來小店逃稅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律師說法
撿小票換發票 違法
在超市里拾撿別人丟棄的購物小票換取發票的行為是違法的。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國風律師事務所鄧振誡律師,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用別人的購物小票換取發票后再出賣有可能構成犯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九條規定,犯有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自然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