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的信用卡失竊后被人在超市盜刷了2700余元。吳先生認為是超市沒有認真審核簽名而對此負有責任,故要求超市賠償全部損失。記者剛剛獲悉,普陀區(qū)法院判令超市賠償吳先生六成損失,即人民幣1644元。
2005年12月的一天,吳先生正和朋友在虹橋的一家餐廳里用餐。突然間,吳先生的手機接二連三的響起來,吳先生打開一看,原來是銀行信用卡的消費提示短信。吳先生心想自己正在用餐,怎么會發(fā)生消費呢,他連忙翻看自己的錢包,這才發(fā)現(xiàn)裝著信用卡的錢包早已不翼而飛。吳先生立即致電銀行信用卡中心掛失,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后,吳先生查詢發(fā)現(xiàn),自己的信用卡已于掛失前被人在一家超市消費了2740元。查看超市留存的簽購單后,吳先生發(fā)現(xiàn),超市收到的簽購單上簽的只有一個形如“張”字的姓,連全名都沒有。吳先生認為超市疏于核對簽購單和信用卡上的簽名,才造成其2740元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超市未盡認真審核刷卡人簽名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吳先生對信用卡未盡妥善保管責任,也存在一定過錯,由此應減輕超市的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